2011-12-26 01:33  中國時報  【顧爾德】

 

     朋友義憤填膺地傳來訊息,痛批台北市政府與市議員潑水驅遊民的言行是「人類之恥」。我不假思索的回覆:住在那一區的人該發動罷免這名市議員。

     電郵才傳出,就覺自己回應很可笑,都忘了最基本的「壑鄰論」─多數人都對遊民有惻隱之心,但誰都不希望早上打開大門,發現自家門口躺了個陌生人。我們會同情「別條街」的街友,但我們街坊選出的民代一定要捍衛家園免於街友入侵─homeless 不是我們家人。

     若從法令規範來看,半個多世紀以來,台灣社會對待遊民的態度是在進步中。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帶著百萬軍民倉皇來台初期,把「遊民」與「散兵」合成一類做為「取締」對象,原因是「戰後各省軍政機關部隊及人民相繼來台…部分散兵游民摻雜其間,到處流浪,地方治安受其影響…」「為確保社會治安,防治匪諜潛伏活動」,由各縣市設立散兵遊民收容所,執行取締工作。當時遊民是群解甲而無田可歸的浪人,取締遊民最主要目的是「防治匪諜」。可以想像,這種以國安為出發點的遊民管理政策,對待如潛在敵人的遊民會多粗暴不仁。

     到了一九六○年代末,遊民問題已由國安層次降低到治安層次,但還是視之為「取締」對象。當時省、市都制訂取締遊民辦法,由警方負責管理。

     台北市把四種人列為遊民,包括無戶籍證件者;強銷、強索者;乞丏與流浪兒童;以及不務正業、沿街遊蕩或露宿者。若無犯罪事實的遊民就把他們送回原籍或者本地的遊民收容所,收容所還是像監獄一樣限制人身自由。法規中也對身、心疾病的遊民提供醫療。

     直到一九九○年代初,遊民問題才從國安、治安轉變成社會議題。台北市政府先把遊民主管機構由警察局改為社會局,並制訂了《遊民輔導》辦法。大概也在同一個時期,「創世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開始提供遊民支援服務,也使用了「街友」這個比較不具歧視性的用語。

     遊民被當做社會問題處理,其實潛在意義是,他們是一群背離正常社會規範的人,處理方法就是讓他們「再社會化」,讓他們變成正常的社會人。換言之,他們就是正常社會中的「不正常」人。

     因為「不正常」,所以他們使用公園、車站等公共空間,也成了不被容忍的偏差行為。造成他們「不正常」的原因可能有經濟、社會、心理等等,但總是有辦法「矯正」他們,讓他們回復正常。

     真能讓所有街友回到「常軌」嗎?《紅樓夢》中有瘋跛道人與甄士隱,武俠小說中有各式浪人俠客,許多成長小說與電影中,主人翁永遠對兒時街坊中一些放浪形骸的「不正常」人物印象深刻。這些身影落實到真實社會卻不再那麼浪漫,而會讓人頭疼,甚至想潑他們冷水。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批評潑水趕人的行動說:「以為潑冷水就看不到窮人!」其實遊民問題不只是經濟因素造成,但他們卻是正常社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麥田捕手》的主人翁看到冬天結冰的池塘,起惻隱之心想著鴨子會到哪棲息?而我們的官員是讓池塘結冰,把鴨子趕走。只是,趕不走他們的,也永遠看不到他們,因為遊民不只是我們社會的問題,也是常態。 (作者為專欄作家)

 

引用自: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224/112011122600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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