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會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進度快訊〉

第二條「遊民定義」,議員理性討論,主張不能歧視遊民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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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在民間團體緊急召開記者會(10/21)與拜會民進黨團(10/23),說明10月23日下午於台北市議會即將進入二讀審議的「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具有高度爭議,請議員支持暫行擱置法案,審慎評估,促進法案制定,能夠落實台北市政府所提版本中,對於「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修法目標邁進。

10月23日,台北市議會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決議:二讀審議暫行擱置,請徐佳青議員與吳思瑤議員下星期提修正案後審議。也尊重法規委員會林晉章議員願意召開公聽會,再次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當天警報暫時解除!但民間團體需馬上提出版本,進行政策遊說,以因應10月30日可能會進行的二讀審議。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在時間非常緊迫下,請益精神衛生領域專業人士與關注遊民權益的律師,於兩天內,擬訂民間團體修法版本,修改高度爭議條文與新增促進遊民權益保障條文,並於本週一(10/28)至週三(10/30),爭取向台北市議員進行法案遊說的機會。

快訊2-1 

    10/30台北市議會二讀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 

感謝議員關注遊民法案

10月30日(三)下午,台北市議會進行「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二讀審議,會議僅審議第一條與第二條。當日關注遊民法案,發言的議員包括:徐佳青議員、林晉章議員、簡余晏議員、陳建銘議員、何志偉議員、陳彥伯議員、許淑華議員。(依照發言順序排列)

各版本遊民定義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照台北市政府修正條文,沒有爭議。第二條,遊民定義,引發在場議員關注討論。依據台北市政府修正條文:「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流浪、流落街頭並夜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台北市議員修正條文:「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因無業、罹患疾病、身心障礙或遭遺棄而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棲宿者」;台北市議會法規會審查建議條文:「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流浪、流落街頭並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民間團體修正條文:「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

發言議員主要以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會法規會民間團體修正條文為參考,三個版本最大差異在於,民間團體對於遊民的定義,除了宿於街頭與公共場所,增訂「居無定所者」。

民間團體版本增訂「居無定所者」

民間團體修法依據

1. 在長期投入遊民服務時,對於遊民組成樣態的觀察,發現「不可見的遊民」即「無固定居所,四處寄住,借住親友家者」,往往是潛在的成為「可見遊民」(指露宿於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的高危險群。因為當四處寄住一段時間,仍無計可施,不好意思再繼續借住,街頭就成為下一站居住地點。而這些不可見的遊民,面臨生活困境,也經常會向遊民服務機構與社政單位尋求援助,因此,我們認為台北市遊民自治條例修正,遊民定義,除了指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外,需更周延,貼近現實遊民組成樣態。

快訊2-2   

2.   衛生福利部102年10月22日邀集縣市政府、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召開「研商『遊民定義暨服務措施』」會議決議,擬修改現行「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第二條遊民定義為「遊民指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協調地方進行修法,制定全國一致的遊民定義。                                
3. 參照美國、英國、日本與韓國等國家遊民定義,都指出當人處於沒有固定居所,或住於不適當居所等,面臨居住匱乏處境,即是遊民。

遊民定義,議員討論熱烈

對於民間團體在遊民定義的具體條文,當天徐佳青議員、許淑華議員表示支持!其他議員,如陳彥伯議員,「對於台北市政府遊民定義指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提出疑問,認為如果一個人宿於私人場所,例如工地,算是遊民嗎?」;簡余晏議員,「認為條文訂定,要顧及遊民人權與憲法的保障,以及對於露宿多久才算是遊民,提出疑問」;陳建銘議員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生活的自由,但我們從定義來看,針對流浪的基本說法是什麼?所謂宿於街頭跟夜宿街頭,連白天都不能在公園省思、不能在公園打瞌睡嗎?難道在公園打瞌睡叫宿於街頭」。何志偉議員提出,「一個歌手說要流浪到淡水算遊民嗎?一個遊民也許一年當中露宿天數超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以上才算是遊民,如同徐佳青議員講的應該詳盡表列遊民的定義,這樣定義比較清楚」。台北市議會法規會召集人林晉章議員,「建議使用審查會的版本」。

快訊2-3   徐佳青議員就第一條立法目的質詢確認法源依據

議會決議暫擱

遊民定義,議場上討論熱烈。議會主席最後決議:這條還有爭議,把大家的意見紀錄下來,但我們尊重審查會的審查原則再溝通,這條暫擱。

議員理性討論,認為遊民定義,不歧視遊民!

民間團體觀看議會討論實況,認為議員們理性討論,並有基本共識,認為遊民定義,不歧視遊民!遊民同樣具有憲法的保障!而發言議員的主張與提問,也發人省思,都期將遊民定義周延,貼近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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