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自由時報

記者宋小海/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2/today-taipei11.htm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右)批評市府修正草案「疑似」精神病用語模糊,可讓執法機關隨意擴張解釋,以協助之名行驅趕之實。(記者宋小海攝)

台北市議會預計本週三就《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二讀,但其中「遊民疑似精神病或藥、酒、毒癮者」等條文,被人權團體質疑違反國際兩公約精神,並以不確定性因素對遊民污名化,昨於市議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停止貿然審議行為,避免兩年前北市對遊民潑水事件變相再度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則說,台灣在二○○九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拘束國內法效力,社會局竟立法將遊民與精神病做不當身分連結,已違反兩公約「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原則。

台權會:「疑似」用語供擴張解釋

台權會執行委員、律師翁國彥也指出,《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有傷人或自傷之虞才應通知主管機關,但社會局版草案第十條「遊民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由邀集警察局、社會局及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不僅「疑似」用語模糊,執法機關可隨意擴張解釋,認定「疑似」就以協助之名行驅趕之實,不僅歧視遊民,也將遊民與精神病做不當身分連結,市府不應立這種歧視條款。

但法務局局長蔡立文表示,先前社會局已向法務局諮詢,因許多遊民並未設轄北市,也尚未在《精神衛生法》列冊名單,所以從社會局遊民名冊發現協助精神病者,是因應現實才做補充規範。

社會局:修法為提早關懷遊民

社會局副局長黃清高解釋,北市遊民或從外縣市每年移入者,近年平均在外人數為五、六百人,今年社會局已協助一百一十多名遊民租屋,但更多遊民因疑似精神病或藥、酒、毒癮者,造成市民刻板印象,該條例才以「疑似」概念,希望能結合醫療人員主動、儘早發現關心有這方面問題的遊民,才是避免所有遊民都與精神病劃上等號。

黃清高說,若判定為精神病者而無傷人之虞,仍會讓遊民在原處生活,比起現行辦法為「其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應予治療並於病情穩定或康復後再送安置」更為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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