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聯合報

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8242377.shtml

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明天將送議會二讀,昨天人權團體舉辦記者會,痛批此案缺乏具體輔導安置內容,管制遊民意味濃厚,違逆世界人權潮流,明顯歧視露宿街頭者。

市府社會局表示,遊民只是暫時性的身分,希望經由輔導,讓他們回歸社區,將和勞工局合作,協助遊民就業。此條例第9條,就針對遊民特性和特殊需要提特殊輔導方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翁國彥表示,條例第10條新增遊民「疑似」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可由衛生局邀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但「疑似」定義模糊,恐讓執法機關擴張解釋。

翁國彥指出,依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要有「傷人或自傷之虞」,才能通知主關機關介入。但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中,只要遊民「疑似」精神病患,就能主動訪視,明顯是差別待遇。

前馬偕醫院精神科兼任主治醫師蘇偉碩也批評,此條例對疑似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的「遊民」主動評估,看似善意,其實是歧視疑似精神疾病者和流浪者。否則政府高官有許多疑似者,何不主動訪視評估?

社會局回應,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之前經法規委員會審議過,明天送議會大會二讀,除非議員針對用字遣詞廣討論,提出意見要求說明,否則不會主動修改條文。

遊民行動聯盟昨天邀遊民現身說法,他表示,遊民是因住無居所、工作不穩定產生,只是暫時性的。條例以驅離為主,不能解決遊民存在問題,他反對這麼草率過關,希望外界顧慮人權。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要求,條例應提出具體的安置遊民措施,依住宅法明文規定,遊民為社會住宅適用對象,條例應納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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