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新聞連結: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8955552.shtml
基隆市政府市務會議昨天通過「基隆市遊民安置輔導辦法」,修正遊民的定義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並增訂由都發處協助遊民申請住宅補貼、社會住宅服務。
社會處長涂彬海指出,以前對遊民的定義為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露宿者,但有的遊民並不是經常出現,因此特別修正條文把遊民定義清楚,要有「經常性」。
他說,為了加強讓遊民重返社會,有正常的居所及工作,此次特別增訂由市政府都發處協助遊民依據住宅法申請住宅補貼、社會住宅服務。
他表示,基隆火車站周遭的遊民多,此安置輔導辦法針對遊民的處理,主要有三項處理方式,經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者,由市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不符上述相關法令者,暫安置臨時遊民安置中心,或轉介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