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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北市輔安條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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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聯合晚報
記者楊正海╱即時報導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8325202.shtml

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昨天在市議會三讀通過,該自治條例與現行的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最大不同在於將遊民疑似罹患精神疾等爭議性字眼除去,界定遊民為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者。

北市社會局指出,原遊民輔導辦法第2條,定義遊民為一、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二、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自治條例修正為「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界定是以露宿的空間及頻率概念為主,更為清楚明確。

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延宕多時,二讀期間,有多項條文用字遣詞有爭議,甚至被質疑違反兩公約,藍綠議員意見分歧。

 

相關連結 : 撕下遊民的歧視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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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週三(11/27)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此次修法,是首次有遊民及關注遊民權益之民間團體的參與。在民間團體努力進行政策遊說之下,台北市議會刪除極具爭議的第十條歧視條款。我們認為法案的通過,不代表問題的解決,未來我們將持續監督,使「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立法目的真正落實。

一、肯定台北市議會刪除第十條極具爭議的雙重歧視條文

週三(11/27)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並刪除台北市政府提案修正版本第十條。在第十條原草案裡,只要遊民被認為「”疑似”有精神疾病、藥、酒、毒癮者」就容許政府強制力主動介入,施加於遊民。極具爭議又雙重歧視的條文。

我們感謝台北市議員廣納各方意見,正視原草案可能發生的濫權與歧視問題,審慎制定法案。其次,我們要求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應責無旁貸,具體制定執行「促進精神疾病遊民健康權益保障」的各項措施。

二、促進城市貧民居住權益保障措施應更積極

新法名為《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增加「安置」二字,並於第一條揭示「保障弱勢民眾權益」,顯示台北市政府對於促進城市貧民居住權益保障的重視。

此次修法過程,我們肯定台北市社會局長江綺雯在面對台北市議員陳建銘質詢,關於現行台北市安置對象具有限制規定,排除70%打工遊民,台北市社會局江局長公開承諾,依遊民意願,只要遊民具有安置需求,就會提供服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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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會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進度快訊〉

第二條「遊民定義」,議員理性討論,主張不能歧視遊民

2013/10/31

當代漂泊臉書連結

上週在民間團體緊急召開記者會(10/21)與拜會民進黨團(10/23),說明10月23日下午於台北市議會即將進入二讀審議的「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具有高度爭議,請議員支持暫行擱置法案,審慎評估,促進法案制定,能夠落實台北市政府所提版本中,對於「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修法目標邁進。

10月23日,台北市議會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決議:二讀審議暫行擱置,請徐佳青議員與吳思瑤議員下星期提修正案後審議。也尊重法規委員會林晉章議員願意召開公聽會,再次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當天警報暫時解除!但民間團體需馬上提出版本,進行政策遊說,以因應10月30日可能會進行的二讀審議。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在時間非常緊迫下,請益精神衛生領域專業人士與關注遊民權益的律師,於兩天內,擬訂民間團體修法版本,修改高度爭議條文與新增促進遊民權益保障條文,並於本週一(10/28)至週三(10/30),爭取向台北市議員進行法案遊說的機會。

快訊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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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中國時報

江慧珺/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E3%80%8C%E8%A6%81%E5%81%9A%E4%B8%8D%E5%81%9A%E3%80%8D-%E9%81%8A%E6%B0%91%E8%BC%94%E5%B0%8E%E6%A2%9D%E4%BE%8B%E8%B8%A9%E7%85%9E%E8%BB%8A-20131024000500-260107

台北市議會23日「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其中多項條文用字遣詞具爭議,藍綠市議員意見分歧,草案因而暫擱,預計下周再度審議。

社會局版提出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第10條指出,「遊民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由邀集警察局、社會局及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有人權團體質疑,其中「疑似」2字語意模糊,執法機關可隨意擴張解釋,恐違國際公約反歧視的原則。

市議員應曉薇則指出,自去年7月至今,已有8名遊民因酗酒後心肌梗塞,在萬華艋舺公園死亡,許多遊民的家人或朋友都殷殷期盼自治條例能盡快通過,將來可依法妥善照顧。

市議員秦儷舫認為,遊民輔導自治條例已延宕10年,且經過法規會多次討論,盼盡速通過;市議員吳世正指出,該條例兼顧遊民健康、社區發展及改變市容,將創造三贏局面,若要舉辦公聽會,審議也應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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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1〉

肯定北市議會擱置爭議法案

遊民人權  露出曙光

 20131023遊說4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今日(10/23)中午拜會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王寶萱代表向民進黨團進行說明,請黨團議員支持暫行擱置法案,審慎評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具有爭議條案,促進法案之制定,能夠落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提版本中,對於「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修法目標邁進。

20131023遊說2

▲台權會、當代漂泊與遊民行動聯盟拜會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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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聯合報

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8242377.shtml

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明天將送議會二讀,昨天人權團體舉辦記者會,痛批此案缺乏具體輔導安置內容,管制遊民意味濃厚,違逆世界人權潮流,明顯歧視露宿街頭者。

市府社會局表示,遊民只是暫時性的身分,希望經由輔導,讓他們回歸社區,將和勞工局合作,協助遊民就業。此條例第9條,就針對遊民特性和特殊需要提特殊輔導方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翁國彥表示,條例第10條新增遊民「疑似」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可由衛生局邀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但「疑似」定義模糊,恐讓執法機關擴張解釋。

翁國彥指出,依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要有「傷人或自傷之虞」,才能通知主關機關介入。但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中,只要遊民「疑似」精神病患,就能主動訪視,明顯是差別待遇。

前馬偕醫院精神科兼任主治醫師蘇偉碩也批評,此條例對疑似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的「遊民」主動評估,看似善意,其實是歧視疑似精神疾病者和流浪者。否則政府高官有許多疑似者,何不主動訪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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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自由時報

記者宋小海/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2/today-taipei11.htm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右)批評市府修正草案「疑似」精神病用語模糊,可讓執法機關隨意擴張解釋,以協助之名行驅趕之實。(記者宋小海攝)

台北市議會預計本週三就《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二讀,但其中「遊民疑似精神病或藥、酒、毒癮者」等條文,被人權團體質疑違反國際兩公約精神,並以不確定性因素對遊民污名化,昨於市議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停止貿然審議行為,避免兩年前北市對遊民潑水事件變相再度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則說,台灣在二○○九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拘束國內法效力,社會局竟立法將遊民與精神病做不當身分連結,已違反兩公約「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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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公民記者  謝明海

新聞連結:http://newtalk.tw/blog_read.php?oid=19363&fb_source=message

遊民是世界性問題,沒有『如何解決』的辦法,只有『怎麼照顧』的問題。不同的主政者,會有不一樣的人道觀點和對生命價值觀,社會貧富差異越大遊民就會越多。

很多有錢人也很有愛心,遊民,卻不一定是在他們的選擇性幫助的範圍內。政府應該重視的,是遊民的現在式和未來式兩大板塊的挪移,尤其是在已經是遊民和即將成為遊民的中間這塊尷尬地帶。

該如何面對遊民,是個態度問題,網路上流傳一個短片『叫我第一名』https://www.facebook.com/video/video.php?v=138220376338020,描述一位妥瑞症候群的孩子,因為外界對他的態度改變而改變了人生。成為遊民不是疾病,但是社會必須以對待病人更大的愛心來看待和照顧,如果你無法接納他成為社會的一份子,他的存在對你來說,是必然的干擾。

去年,內政部舉辦了全國性的遊民業務研討會,從排排站的留影畫面中可以發現兩個很刺眼的現象,第一,開會的是一群穿著筆挺西裝的人,第二,承辦者是警察單位。這有點像是一群男人,認真的開會討論如何改善女人的生理衛生問題。由警察單位來主辦這個討論會,已經洩漏了官方對於遊民的不友善立場。就像將女人的生理衛生問題當作疾病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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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新頭殼newtalk

林雨佑/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newtalk.tw/news/2013/10/21/41160.html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郭盈靖拿出相片,呈現遊民必須隨時背著全部的家當,不然環保局會以廢棄物為由清理掉的現況。圖:林雨佑/攝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郭盈靖拿出相片,呈現遊民必須隨時背著全部的家當,不然環保局會以廢棄物為由清理掉的現況。:林雨佑/

 

台北市議會即將於23日就「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進行二讀,其中第十條規範遊民只要「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就要衛生局、警察局、社會局主動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人權團體今(21)天抨擊修法著重管制,而非輔導,尤其「疑似」兩字若入法,恐怕會擴大行政單位職權,有侵害遊民人權疑慮。

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台灣當代漂泊協會等團體今(21)日於台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痛批「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整套法規管制遊民意味濃厚,而非以輔導安置角度出發,對此台北市社會局等相關單位則表示目前尚在修法階段,行政單位無法評論,但願意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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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台灣立報

記者李宜霖 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4366

   

 

(上圖)遊民行動聯盟代表追影表示,許多遊民的條件達不到社會局安置的規定,只能繼續在社會夾縫求生。他強調,遊民的出現有社會變遷下的歷史原因,大部分街友都不是自願過著這種生活。(圖文/楊子磊)

北市議會將於10月23日針對「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進行二讀,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擔心修法違反人權,實際上是要驅趕遊民。

目前修法版本有二種,一為台北市政府所擬,另一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所提版本。其中應曉薇版本指出:「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因無業、罹患疾病、身心障礙或遭遺棄,而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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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以虛假立法行驅趕遊民之實

北市遊民輔安條例違反人權

台北市議會將於10月23日對於「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進行二讀,目前修法版本有二,一為台北市政府所擬;另一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所提版本。今日上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與遊民行動聯盟於台北市議會五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記者會,提出兩個版本內容具有高度爭議,請台北市政府重新檢討修正「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並請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作為具有監督職責的反對黨以及在委員會的優勢位置,能夠善盡維護底層市民權益的職責,在未與專家學者、公民團體進行協商取得共識,未有更完善周全的版本提出前,停止貿然審議行為,以避免台北市潑水事件擴大再版的發生,及當權者迫害城市貧民的行為就地合法化。

整部法令管制意味濃厚,未符合「保障弱勢民眾權益」之立法目的

台北市政府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增修為:「臺北市政府為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並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制定之」。然而,整部僅偏重於對遊民的管制措施,和明確台北市政府各部門管制遊民之權責,未見新增任何用以「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修文。

這個問題已在101116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召開的「臺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暨遊民輔導工作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被明確點出,當時出席的專家學者,多數反對台北市政府「臺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認為其管制意味濃厚,建議台北市政府應跳脫內政部所訂之「各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框架,擬定符合台北市遊民現況需求的版本。然而,就目前的市府版來看,台北市政府完全忽略專家建議,對於之前的草案內容,並未多做修正,現在送審的仍是一部如何有效管理遊民之法令,彷彿制定的其實是「臺北市遊民管理辦法」,具體的「輔導安置」措施付之闕如,無法達成「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立法目的。

以協助之名,行濫權驅趕之實的疑慮

台北市政府「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第10條新增「遊民疑似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由衛生局邀集警察局、社會局及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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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苦勞網

記者:陳逸婷

責任主編:陳韋綸

新聞連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001

郭盈靖指出,遊民的家當沒有被妥善保護、擔心被清理,因此都要隨身攜帶,造成遊民外出工作時,非常大的負擔。

(攝影:陳逸婷)

10月23日,台北市議會將對《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進行二讀;今天(10/21)台灣人權促進會、當代漂泊與遊民行動聯盟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質疑該條例中部分條文「管制遊民意味濃厚」、「違反人權」,他們呼籲不應貿然通過此條例,針對上述質疑,台北市社會局專門委員吳爾敏僅表示由於此案正在議會審議過程中,「不便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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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虛假立法行驅趕遊民之實

北市遊民輔安條例違反人權

記者會

台北市議會將於1023日對於「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進行二讀,目前修法版本有二,一為台北市政府所擬;另一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所提版本。台北市政府版本裡,開宗名義將法案名稱改為「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並將第一條立法目的增修為:「臺北市政府為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大眾,並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制定之」。對此,我們以為台北市政府的修法條文,將是對於城市貧民居無定所的困境,提出基本的援助保障。然而,逐條審視後,未見新增任何條文「保障弱勢民眾權益」,反而制定出「管制遊民意味濃厚的遊民法」。同時,部分新增條文,具有高度爭議,若貿然審議通過,必將引發重大人權侵害與後患無窮。鑑於兩個提案單位,過去對於居無定所的城市貧民,都曾祭出殘酷的驅趕手段,而法案自內容到審查程序都有嚴重瑕疵,如果貿然通過,不僅未能促進社會公益締造人民福祉,反而將是潑水事件的擴大再版,將當權者迫害底層貧窮人民的行為就地合法化。

 

主辦單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辦公室、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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