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聯合晚報
記者楊正海╱即時報導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8325202.shtml
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昨天在市議會三讀通過,該自治條例與現行的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最大不同在於將遊民疑似罹患精神疾等爭議性字眼除去,界定遊民為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者。
北市社會局指出,原遊民輔導辦法第2條,定義遊民為一、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二、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自治條例修正為「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界定是以露宿的空間及頻率概念為主,更為清楚明確。
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延宕多時,二讀期間,有多項條文用字遣詞有爭議,甚至被質疑違反兩公約,藍綠議員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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