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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中國時報

江慧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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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E3%80%8C%E8%A6%81%E5%81%9A%E4%B8%8D%E5%81%9A%E3%80%8D-%E9%81%8A%E6%B0%91%E8%BC%94%E5%B0%8E%E6%A2%9D%E4%BE%8B%E8%B8%A9%E7%85%9E%E8%BB%8A-20131024000500-260107

台北市議會23日「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其中多項條文用字遣詞具爭議,藍綠市議員意見分歧,草案因而暫擱,預計下周再度審議。

社會局版提出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第10條指出,「遊民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由邀集警察局、社會局及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有人權團體質疑,其中「疑似」2字語意模糊,執法機關可隨意擴張解釋,恐違國際公約反歧視的原則。

市議員應曉薇則指出,自去年7月至今,已有8名遊民因酗酒後心肌梗塞,在萬華艋舺公園死亡,許多遊民的家人或朋友都殷殷期盼自治條例能盡快通過,將來可依法妥善照顧。

市議員秦儷舫認為,遊民輔導自治條例已延宕10年,且經過法規會多次討論,盼盡速通過;市議員吳世正指出,該條例兼顧遊民健康、社區發展及改變市容,將創造三贏局面,若要舉辦公聽會,審議也應同時進行。

「內容都是規範人權,簡直把遊民當犯人!」市議員許淑華表示,遊民輔導自治條例無視遊民個人自主性,也不見積極輔導;草案中許多市府「應」盡的輔導責任,用字卻是「得」輔導,缺乏積極性「好像要做不做」,認市府應更加主動,勿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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