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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 12月26日  

最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應萬華、中正區的議員應曉薇女士要求更改夜間公園、廣場灑水時間,於清晨6點、晚間11點各一次;且鼓勵「也可告訴執行作業的同仁,不能只灑外面,誰往遊民身上灑就撥獎金,因為這些遊民真的太糟糕了!」

市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為了維護公園廣場整潔,定期清掃、灑水實屬必要。但是,在清晨6時與深夜11時兩次清掃、噴水,就有高度針對性了。利用清晨清掃、灑水是給市民大白天一個清新整潔的公園廣場;或是晚上入夜後清掃、灑水,也是將一天的垃圾髒亂清理,市民都會舉雙手贊成。但是,晚上11點一次、清晨6點再一次清掃、灑水就是浪費資源、故意給遊民難堪。
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並無不可在公園睡覺、休息。市府為了不違法,但又不想讓市民在公園睡覺、休息,就以行政手段阻擾。於是,市府在許多公園的座椅上都加裝座位間格扶手,使人民躺不下去,人民想在公園椅子上睡個午覺都不行。更何況,還灑水驅趕在公園廣場休息的人民。顯見這是一個缺乏包容、多元、友善的城市。

議員兩光不懂尊重

在1990年以前,台灣的遊民管理是由警察局的保安科負責,將遊民視為遊手好閒、破壞社會秩序的人,加以驅趕、取締、強制收容。當時台北市長黃大洲請我幫忙,將社會福利及於遊民。於是制度改變,1991年10月1日台北市正式將遊民收容所業務交由社會局主管。1993年行政院研考會請我進行台灣的遊民研究,完成國內第一個遊民調查報告。建議全國都應仿效台北市作法。台北市政府也於1994年09月27日頒布「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作為遊民服務的依據。2000年06月14日修正的《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作為遊民輔導辦法修訂之依據。台北市政府為了提升遊民法規的法律位階,而擬定「台北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然數年來未果。
那時起,創世基金會曹慶先生年年為遊民辦理尾牙。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有一位留過洋獲得學位,時任台北市議員的女士,兩度出席萬華遊民尾牙。第一次,她送來康乃馨給遊民,致詞時稱送康乃馨是希望遊民想起母親的偉大,趕快浪子回頭。語畢,遊民將康乃馨丟在地上踩爛。她不解問我,為何遊民如此不領情?我說遊民不是不想母親,而是沒有回家的條件。她不解。
隔年,她又來致詞。送來春聯每人一副。致詞時說,送春聯是預祝大家盡快買到房子,好入厝過年。語畢,遊民將春聯撕破打包沒吃完的雞腿帶走。她又問我,為何遊民仍不領情?我說遊民沒有買新房子的能力。她還是不解。
這樣的場景讓我欲哭無淚。這是首都的市議員。遊民問我,台北市怎麼會有這樣的議員?我說,沒關係,下一屆她不會來了,因為她選不上。這是一個都市之恥。遺憾的是,十幾年來,進步有限。
遊民不是特定身分、職業的人,他們是失業者、精神病患、失依老人、家暴受害者、有家歸不得者。也就是你我都可能因這些原因而成為遊民。遊民需被協助與尊重。他們是我們的同胞,只是弱勢而已,不是敵人。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引用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14024/IssueID/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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