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台灣立報

記者李宜霖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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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遊民行動聯盟代表追影表示,許多遊民的條件達不到社會局安置的規定,只能繼續在社會夾縫求生。他強調,遊民的出現有社會變遷下的歷史原因,大部分街友都不是自願過著這種生活。(圖文/楊子磊)

北市議會將於10月23日針對「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進行二讀,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擔心修法違反人權,實際上是要驅趕遊民。

目前修法版本有二種,一為台北市政府所擬,另一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所提版本。其中應曉薇版本指出:「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因無業、罹患疾病、身心障礙或遭遺棄,而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棲宿者」。

醫師蘇偉碩撰文指出,北市為首善之都,竟然違逆世界人權潮流,接納日本警察國家時代的「遊民取締法」做為自治法律草案。草案第7條強行規定警察機關不論流浪街頭有無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疑慮一律盤查身分,已經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以公權力鎮壓流浪者,明顯是歧視。

蘇偉碩提到,草案第10條規定要對疑似精神疾病、酒癮、藥癮遊民主動評估與服務,明顯歧視,而且是雙重歧視,因為對於像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法規就沒有主動評估服務的規定,歧視疑似精神疾病者。

立法毫無善意

遊民追影堅決反對草率立法,追影說,「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針對遊民毫無善意、公義的解決辦法,遊民並非終生職業,定義是暫時性的,遊民是時代產物,普世皆同,但遊民不被當人看待。台北想成為國際城市,在民主制度下,必須以人權看待,因為遊民的生成是住無居所、工作不穩定,這些遊民都是老弱殘兵,在隙縫中求生存,是無法被忽略的存在。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律師表示,「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有侵害人權問題,草案第10條規範「疑似」有精神疾病等非常模糊,等於是喪失標準,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造成北市主管機關介入管理、發動公權力的蔓延,沒有監督審查標準可言。精神疾病判斷有專門標準,精神衛生法對於疾病有明確的定義與範圍,精神病人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才能介入治療或協助。

管束意味濃厚

翁國彥說,此次條例管束意味濃厚,資源、服務限縮,必須重新審視條例,避免發生前年北市公園處對艋舺公園遊民潑水事件,相關局處只說要清理環境,卻逼迫遊民在寒流來襲的大半夜,在潑濕的狀態下無法過夜,或將遊民家當當成廢棄物清理,引發人權爭議。

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郭盈靖指出,協會調查,超過7成遊民有工作,多屬於臨時工,包括粗工、舉牌、陣頭、清潔、資源回收。遊民露宿街頭是逼不得已,許多中南部人在農村沒有就業機會,來台北找工作,因為年紀大,能找的工作有限,只能做粗工,負擔不起房租而面臨居無定所的困境。

 

 ▲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郭盈靖指出,近7成遊民以臨時工維生,收入不穩定只得露宿街頭,但住宅法中規定,遊民為社會住宅適用對象,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應將該法納入適用。(圖文/楊子磊)

 

郭盈靖說,政府必須正視被排除在現行安置措施之外,收入低、工作不穩定的「打工遊民」。遊民是適用住宅法的對象,應協助安置、居住權益,並且制定符合城市貧民困境與需求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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