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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苦勞網

記者:陳逸婷

責任主編:陳韋綸

新聞連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001

郭盈靖指出,遊民的家當沒有被妥善保護、擔心被清理,因此都要隨身攜帶,造成遊民外出工作時,非常大的負擔。

(攝影:陳逸婷)

10月23日,台北市議會將對《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進行二讀;今天(10/21)台灣人權促進會、當代漂泊與遊民行動聯盟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質疑該條例中部分條文「管制遊民意味濃厚」、「違反人權」,他們呼籲不應貿然通過此條例,針對上述質疑,台北市社會局專門委員吳爾敏僅表示由於此案正在議會審議過程中,「不便表達意見」。

自治條例不周延 遊民恐遭污名化

原《臺北市遊民輔導辦法》,在新的修正草案中,將更名為《臺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除社會局版本外,2011年要求清潔人員往遊民身上灑水、以《遊民法》為政見的國民黨籍市議員應曉薇(相關報導[1]、[2])也提出修法草案,不過法規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中,只見對北市府的版本稍作修改,並未採用應曉薇的版本。

社會局修法草案第1條寫明立法目的「臺北市政府為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大眾」,不過今日記者會上卻遭批評,有諸多條例「管制遊民意味濃厚」;例如第10條「遊民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藥、酒、毒癮者,由衛生局邀集警察局、社會局及相關機關主動訪視評估,並提供必要之服務。」就被質疑「過於粗糙。」

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郭盈靖認為該條文同意政府提供成癮者治療、照顧及支持等服務,但是如何判斷誰是「精神疾病患者」?「難道一個人披頭散髮坐在地上,就符合條件了嗎?」他擔憂法條語意模糊,將賦予公權力過大的執行權,讓警方得「以協助之名、行驅趕之實」。此外,郭盈靖表示「藥、酒、毒癮」亦非遊民專利,卻在此條例中被強調,有污名化遊民之嫌。

遊民行動聯盟代表則表示,遊民會喝酒是因為他們「看不到明天」,於是需要酒精來麻痺、安撫自己,政府不單看不到遊民的生活困境,甚至還立帶有「污名性質」的法條,加強社會大眾對遊民的刻板印象。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庄島以良子針對酒癮問題,進一步指出:一般市民下班後也常循喝酒作為發洩管道,此舉除非遊民專利,「更反映出勞動現場充滿壓力的問題。」庄島以良子認為,與其訂定類似條款來污名化遊民,造成階級性歧視,社會局與相關公衛機關更應著力於如何更有系統地協助遊民就醫接受治療,解決遊民因生活環境差,導致的免疫系統與皮膚病等問題。

家當被清理 遊民生存權堪憂

除第10條外,第4條條文中要求環保局「協助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處理轄內遊民堆積之廢棄物品清理等事項」、「遊民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市政府各該管理機關辦理」,民團認為此條文將讓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環保單位以「清理」為名,得以丟棄遊民的衣物、睡袋、藥品、紙箱等家當。這些家當對於生活於街頭的遊民而言,往往非常重要,像是有保暖效果的睡袋、鋪在地上預防濕氣的紙箱、治病的藥品、以及換洗衣物等,若被誤認為是「廢棄物」而丟棄,將嚴重影響到遊民的生存權。

吳爾敏面對現場諸多對條文的質疑,僅回答「現在進入議會的審查程序,會尊重議會審議的結果來執行」他個人「不便表達意見」。針對居住問題,他提到台北市有100多個床位以及8個民間機構可以提供緊急安置和收容,然而遊民對於接受安置的意願不高,並說第10條由衛生局主管,衛生單位會請專業醫師作配合協助,不會有隨意執行強制處分的疑慮。針對第4條內容和遊民家當被清理的疑慮,他則回應,遊民的私人物品,社會局提供了「個人置物袋」,讓遊民做整理、集中放置。

環保局則表示,遊民的家當若有找到處所妥善放置,他們不會「主動」介入清理,尊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管理職權,若管理單位通知轄區內清潔隊,才會協助清理,此說法遭到現場民團代表質疑「還不是一樣的意思?」

針對以上說法,郭盈靖質疑入住遊民收容所的認證門檻過高,像是針對急重症患者、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倘若不符合認證,僅擔任零工、粗工的遊民就會被排除在外。換句話說,面對安置的可能性,並非遊民「意願不高」,而是「條件不足」。參與記者會的遊民接受採訪表示,全北市遊民人口眾多,100個床位「哪裡夠?」,至於吳爾敏提到的「紅色置物袋」,遊民可標註個人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但是因為社會局跟環保局中間協調不力,曾發生過遊民早上才整理好置物袋,下午就被清理的窘境。

總的而言,郭盈靖肯定新版自治條例中強調「保障弱勢民眾權益」」並將「安置」放入法案名稱中的精神,也因此期待北市府將此精神發揚光大,然而在18條條文當中,相對於清楚且具體列出,具有「管理性質」的條文,針對「安置」措施的條文卻無明顯進展,實為可惜之處。他也提醒,政府機關應更注意遊民的人口組成,提高對遊民結構性問題的敏銳度,並對症下藥,安排具體因應措施。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則表示,後續會持續對議員進行遊說,希望在法案通過前傳達民間團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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